年11月6日,洮南市公安局胡力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村民孙某甲将近期网上流传的某县农用车驾驶员拒不配合公安民警与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视频上传至该村便民服务群内(群成员人),随后引发群内成员跟风评论,且多为负面情绪,如:辱骂民警、侮辱民警人格、偏听偏信、煽风点火、不理解民警正规执法行为等,在群管理人员制止后,群内成员孙某乙仍未停止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了解情况后,洮南市公安局胡力吐派出所迅速核实情况,查明视频发布者为孙某甲和不当言论发表者孙某乙,民警立即依法对2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孙某甲如实交代了其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甲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孙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拘留。
警方提醒:
言论自由乃宪法基本权利,尤其是针对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公民均有权质疑、批评、评论、表达,以此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促进公共福祉。但同时,言论有法律边界,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不随意由事及人,或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将会受到民事追责、行*处罚,情节严重甚至会被刑事定罪。
编辑|丛海建
洮南公安